上個月起,福建泉州高速交警支隊啟動為期2個月的嚴查“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交通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據統計,一個月來共查處了5825起。 “我看沒車就沒打燈了。”下高速匝道未打轉向燈被查處的李師傅表示,雖然自己通過報紙知道高速交警在開展相關整治行動,但是自己下高速的時候在早上7點多,而且從后視鏡看右側車道后方沒有來車,所以沒有打燈,心存僥幸以為可以躲過處罰。 一個月來,被泉州高速交警查獲的5825起“不閃燈”交通違法行為中,有不少人如李師傅,認為后面沒車就沒打燈。高速交警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從匝道開進高速公路時,應當打左轉向燈,而且要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才能駛入主線;機動車下高速公路時,應當打右轉向燈,先進入減速車道,等車速下來后再從下匝道駛離。 “轉向燈是示意機動車變換位置、方向狀態的重要信號,對于其他機動車預測、判斷周圍車輛狀態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正確使用轉向燈,安全行駛利眾人。”高速交警表示,3月份以來,泉州轄區高速路未發生因違法變道(妨礙后方正常行駛車輛)導致的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傷、亡)。 據法律規定,機動車從匝道駛入或者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處以200元罰款。行駛過程中變道,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處以罰款100元,扣1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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