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對蘇州液化氣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主動安全智能防控報警數據統計分析發現,該公司所屬駕駛員多次發生分心、疲勞駕駛的不安全駕駛行為,該公司均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屬于不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駕駛員疲勞駕駛48次、分神駕駛28次,所屬企業未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蘇州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在對蘇州液化氣有限公司的道路運輸主動安全智能防控報警數據統計分析中發現, 2022年5月30日至6月12日間,該公司所屬駕駛員發生生理疲勞駕駛48次、分神駕駛28次。企業均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蘇州市交通綜合執法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5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主動安全智能防護”系統不能“用而不管”
通過對重大交通事故原因統計分析顯示,駕駛員分心、疲勞駕駛等不安全駕駛行為是營運車輛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江蘇在全國率先啟動重點營運車輛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應用,從“被動安全防御”向“主動安全智能防護”轉變。該系統一方面可以輔助司機安全駕駛,另一方面也為企業和監管方提供了對不安全駕駛行為進行主動干預的手段。運輸企業作為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有主動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以防止事故發生。本案中蘇州液化氣有限公司在主動安全智能防控系統應用方面存在“用而不管”現象,對多次報警提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已經從單純的人的不安全行為衍生為管理上的缺陷,屬于不嚴格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其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揚子晚報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