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遭遇這樣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命錢”可由救助基金先墊付后追償。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財政廳、四川銀保監局、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廳、民政廳、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9部門印發《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明確了上述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且單人不超過8萬元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或單人超過8萬元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救助基金墊付的單人喪葬費用最高限額為交通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
“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應助盡助、應付盡付。”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救助基金將以“生命至上,依法救助,快速高效”為中心,為交通事故受害人筑牢生命安全防線,這對化解社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基金的錢從哪里來?《管理辦法》提出了多種渠道,包括:按照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追償資金;救助基金孳息等。記者從主管部門了解到,交強險保險費提取資金是重要來源,而提取比例未來將動態調整,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在一定幅度范圍內確定。
《管理辦法》還規定,救助基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設立,實行政府主導、統一政策、集中管理、協同聯動、專業運營的管理體制,以提升統籌層次,提高運行效率。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對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及核銷進行了規定,從而確保救助基金可持續運行。《管理辦法》明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并要求建立健全救助基金追償聯動機制,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履行追償程序和職責追償未果的,按規定核銷。
來源:四川在線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